电费计算是按日计收的,但是滚动本金
比如:本月电费50000元,则计算日是9月15日,应当上缴日是9月30前,所以在15到30日间,必须缴纳电费,否则就要承担滞纳金(即违约金)。
计算方法是:
若10月1日缴费,违约一天,电费为:50000+50000X0.003X1=50150元
若10月2日缴费,违约两天,电费为:50000+50000X0.003X2=50300元
若10月3日缴费,违约三天,电费为:50000+50000X0.003X3=50450元
依次类推:若下月再缴纳,即11月1日缴费,承担违约31天的违约责任
电费为:50000+50000X0.003X31=54650元
扩展资料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参考资料:法律法规网▬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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