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房子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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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房子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的

合同写的交房日期是2019年12月,开发商却以疫情为由要无责延期交房,是不成立的,需要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具体意见分享如下,供参考。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及解读01、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2、解读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开发商的交房时间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如何适用法律规定?01、如何看待疫情?

2020年3月,国家住建部在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通知中,将本次新冠肺炎定性为不可抗力,这是国家部委级行政机关的权威认定,有代表性和适用价值。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结合疫情看,疫情是人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属于不可抗力无疑

02、既然疫情是不可抗力,为什么在你们的合同中无法适用?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该规定也就意味着两层意思:

⑴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⑵合同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减免违约责任

回到你们的合同中,你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9年12月,新冠肺炎是2020年1月8日确诊的首例病例,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宣告本次新冠肺炎是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从时间上看,在法律上认定新冠肺炎为不可抗力的时间应该是2020年1月20日,即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发出为准。

两个时间相互对比,很明显会发现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的时间(2019年12月)已经过了,属于合同延迟履行无疑。

合同延迟履行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的分配

也就是说,疫情不影响对开发商违约交房的责任认定

既然可以认定开发商延迟交房,属于合同违约行为,自然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支付延迟金。

第三、如何处理剩下的事情?0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02、合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⑴协商

这是最经济、省时、省心的处理方式

⑵仲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仲裁的,只能仲裁解决

⑶诉讼

依据买卖合同,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胜算很大

因此,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9年12月,疫情发生时间是2020年1月20日,显然开发商是违约了,应当支付延迟金。


01、2021年房子延迟交房法律怎么规定

2021年房子延迟交房法律怎么规定

2021年房子延迟交房,法律规定守约方向违约方赔偿定金双倍或者成交价格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另外,延期交房有两种情况区分

1.正常延期交付

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

这种延期交付属于延后交房时间购房者给开发商一定的...

2.非正常延期交付

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导致开发商不能或者短时间内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02、疫情期间,收到房地产开发商发来的延迟交房通知,我们该怎么办

疫情期间,收到房地产开发商发来的延迟交房通知,我们该怎么办

1、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开发商延期交房应否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因开发商开发楼盘的工地人员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并导致工地现场封闭、工人隔离、停止施工的,应当认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开发商可在相应的延误期内免责

但开发商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因其未及时通知购房者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能免责

(2)因疫情防控措施如各地人员流动控制、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导致施工人力短缺、工期延误的,或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于交通管制、消毒措施限制等因素无法按时运输到施工现场的,基于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性,也应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

(3)导致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原因既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又有开发商的过错,首先应查明具体防控措施要求及对施工的影响程度,然后确定开发商应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

若开发商已经履行应尽义务仍不能避免延误工期的,可以全部免除其责任;如果既有开发商管理不善等过错因素,也有疫情防控因素,则应原因力大小酌情免除开发商的责任。

2、受疫情防控措施因素影响,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如逾期交房确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且疫情防控过后商品房继续开发建设不存在障碍,因疫情防控措施系属不可归责于开发商的原因,故购房者不能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如开发商逾期交房并非仅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则应排除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后,根据开发商的违约程度,结合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3、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并交付定金后,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与开发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据此,购房者能够证明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以请求解除预约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4、购房者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及时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开发商能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购房者如能够举证证明确因疫情防控措施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支付购房款,且其无法及时支付购房款只限定于一定合理期间,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的,购房者得以不可抗力予以抗辩。

如果购房者未能履行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超过合理期间,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的,由于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造成,应当按照公平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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