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的公共设施有什么

最佳答案:包含,但不限于下面的设备设施、场地等等:1、绿化及小品(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公共座椅)等等2、公共照明设备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道4、公共安全设备(围墙、摄像头、护栏、园区大门、档杆等等)5

小区里的公共设施有什么

包含,但不限于下面的设备设施、场地等等:

1、绿化及小品(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公共座椅)等等2、公共照明设备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道4、公共安全设备(围墙、摄像头、护栏、园区大门、档杆等等)。

5、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5、公共给排水设施(公共给排水管道、下水渠道、管井、各类水泵、管道阀门、雨水管、污水篦子等等)。

6、公共配电设施(高低压配电室、配电箱、配电柜、电力管井、电闸箱、表具、线槽等等)7、公共弱电设施(有线电视设备、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派接室、派接箱等等)8、公共健身及儿童娱乐设施9、建筑物楼顶屋面及共用的外墙10、电梯、电梯等候厅11、公共楼道、楼梯、单元门厅、共用的楼宇大堂、公共卫生间(非必要)12、建筑物的地基等基础设施。


01、小区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具体指哪些

小区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具体指哪些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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