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策上来说,年终奖当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一次性年终奖的交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另外一种是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应纳个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新个税法7级税率表,折算成月度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比如公司员工张某,在2019年底取得了一次性年终奖10万元,选择单独计算纳税
10万÷12=0.83万元,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10
全年一次性年中奖应纳税额=100000×10%-210=9790元
实际拿到手的年终奖为90210元
一次性年终奖也可以进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居民个人取得一次性年终奖,除了可以单独计算之外,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
而到2022年1月1日起,就没有选择余地了,必须把一次性年终奖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
把一次性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对于一些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来说,实际上更划算。
因为一些低收入的群体本身收入较低,即使有很多扣除项目也得不到充分的税前抵扣,而将一次性年终奖并入全年收入之后,抵扣更加充分,总的应纳税额反倒更低了。
例如,公司员工张某,独生子女,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1500元,有两个在读书的小孩,父母已经超过60岁。
按规定,张某每月允许税前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子女教育支出和赡养父母支出,合计为4000元
但是因为每月的收入8000元,扣除三险一金1500元,基本费用5000元,只剩下1500元,子女教育支出和赡养父母支出4000元并不能全部扣完,每月只能扣1500元,还有2500元的额度,相当于浪费了。
如果将一次性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的话,就可以把这2500元的额度用足,相当于少交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高收入群体,把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则会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并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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