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贷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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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利息计算

案例索引松原市联华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323号裁判日期:2021年3月30日发布日期:2021年7月8日案件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松原市联华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基本案情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上诉事实与理由:案涉不良债权收购及重组明显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

案涉合同无效是因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从事非法放贷金融业务活动所致,故案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有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给付至2019年3月12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75,745,027.78元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判决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按年息24%标准支付之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亦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理由关于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应否支付相关重组宽限补偿金问题,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债务人未能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重组宽限补偿金的,则自到期日的次日起,华融吉林省分公司有权对全部未还重组债务将重组宽限补偿金率提高至年化24%。

本案二审中,华融吉林省分公司、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均认可上述合同约定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实质就是案涉借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即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

据此,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以最高年利率24%的标准向债务人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和天津科亨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利息,不仅具有合同依据,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本院对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所提不应支付案涉重组宽限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保全部


01、网贷被起诉,法院判决利息是按照15.4%,还是24%,如何判

网贷被起诉,法院判决利息是按照15.4%,还是24%,如何判

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有可能只判处本金、而不判处任何利息的

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下

我们都知道,法律对于利息有着明确的规定,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接下来我们分情况详细讨论一下

2.如果对方系有合法资质的放贷公司(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手续)

这种情况就属于向金融机构借款了

这会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来的,而不会去管这个利息会有多高

(当然这利息也不会太高

可以参见信用卡逾期利息

)这主要是因为: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因此金融机构的借款并不会受上述4倍LPR的限制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36%,又同时满足面向不特定的主体多次放贷等条件的,对方(放贷人)有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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