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2年2月13日颁布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在农村村镇和村庄建设并使用至今的房屋
我国在1982年之前,并没有建立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国务院在发布《条例》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把村镇建房审批制度尽快建立起来,做到有人管理、有章可循,杜绝滥用乱占耕地的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只适用于集镇和农村村庄,不适用设镇建制的镇和县城。
”也就是说,上文中《条例》建立的审批制度,也只适用于“集镇和农村”,并没有涵盖城市的范围
既然国家在1982年之前,没有出台建房用地的审批制度,当然也就不能要求当事人把建造该房屋时的审批手续提供出来。
2、国务院在1984年4月1日颁布制定的《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之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使用的房屋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需要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或者对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时,都一定要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建设计划或者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条例》用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审批制度作出了规定
由于之前没有相关的制度,所以相关用地的建房审批手续也就无从谈起了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在城市范围建设并使用至今的房屋
根据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建房审批、城乡用地制度
之前尽管有国务院制定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分别对城市和农村规划区用地建房审批手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执行并没有完全到位
鉴于此,在实施土地管理法之前建设使用至今的房屋,虽然没有获得产权证书、没有审批手续,但是仍然不能够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4、1987年之后没有取得产权证书、没有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类房屋能够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但是,由于各地落实土地管理法的时间具有差异,所以应该用房屋所在地开始发行审批职能、依照法律建立相关审批机构的时间为界。
在当地相关审批机构实际履行审批职能之前修建的房屋,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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