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用地面积=户建筑面积×本幢建筑占地面积 / 本幢总建筑面积
2.底层有院落的使用者,拥有院落土地使用权
共同使用院落的,按户建筑面积分摊院落面积
3.商品房基地内的房屋,由单位购买后按房改方案出售给职工的,其用地面积分摊按照沪房地籍〔1995〕373号文《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执行。
4.平价房或以其他形式建造的房屋依法自行出售的,仍适用《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
5.公有住宅基地内分摊后的剩余用地,仍按原土地权属来源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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