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分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汇算清缴
举个例子来说明,大家一下就看明白了
小张为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在甲房地产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月薪10000元,同时,又在乙房地产公司兼职,月工资5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甲乙两家公司在发放工资时,都需要依据为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费用都是每年60000元。
但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甲乙中的一家公司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假设小张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选择在甲公司扣除,另甲公司每月为其扣缴社保及公积金2000元
1、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甲乙两家公司的扣缴情况如下:
甲公司当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20000-60000-36000-24000=0(元)
所以,甲公司应为其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零元
乙公司当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60000-60000=0(元)
乙公司应为其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也为零元
在预扣预缴阶段,因为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在甲乙两家公司都可以扣除,所以造成小张预缴税款为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小张需要在年度终了后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计算应补(退)的税额
2、年度汇算清缴的计算过程如下:
假设小张当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没有捐赠支出等其他扣除项目
小张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缴税额。
=[(180000-60000-24000-36000)×10%-2520]-0
=60000×10%-2520
=6000-2520=3480(元)
小张汇算清缴的结果是需要补税3480元
纳税人从两家公司获得工资收入,两家公司都要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个人再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01、你所在地区隔离期间的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首先我们是业务型公司,目前来讲的情况下,大家基本都在家里边办公,除了职能岗位,目前在家基本上没什么业务,其他的业务岗位在家都是网络办公,在联系客户。
但是我们工资的发放是按照基本工资的60%进行发放,为什么按照60%进行发放呢?下边的视频,我会具体的讲,不知道大家疫情期间工资是怎么发放的?大家可以在评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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