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但可以被其他证据推翻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行政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
但房屋登记作为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登记机关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是对申请人现有房产权属状态的认可和证明,而不是对相对人和第三人之间特定权利和事实的确权和裁决。
究其实质,其仍是民事法律行为
而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证明房屋权属的一种重要证据,仍然需要通过证据优势原则确定其采信程度
当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力时,法院完全可以弃不动产权属证书,以优势证据确定房屋的权属。
01、为什么要办理不动产权证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不动产只有登记以后,对不动产做的买卖、转让等行为才有法律效力,否则就可能是无效行为
而不动产权证就是记载这些登记的证书,是必须要有的
那么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呢,很简单,因为不动产价值贵重又不能移动
假如是动产,比如水杯牙刷之类的,只要占有这个东西,就可以推定这个东西是属于谁的,所以可以把东西给对方来实现交付;而不动产的交易不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所以才有了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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