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二)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
报批时需加附如下材料:
1、收回土地申请书;
2、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
3、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
4、土地现状调查资料;
5、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
(三)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01、土地经营证怎么办理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度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第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第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五,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
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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