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动产,一般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原则上,凡是能够自由交易并须通过登记物权才发生变动的,都能成为善意取得的对象
具体来说,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对象主要包含下列几种情况:
1、土地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不能成为交易对象
因此土地所有权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对象
然而,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37条、46条及《担保法》34条土地使用权得为转让、抵押,其方式主要为买卖、设定抵押权或其他合法方式。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得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
但应注意的是,我国实行的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其上的房屋自得随同移转
2、房屋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1、36、37、38条及《担保法》34条等可知,我国房屋得为自由转让、设定抵押。
故可以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对象
但由于违章建筑无法获得登记部门的登记,因此不得使用善意取得
另外,因为我国目前登记不完善,农村一些房屋并没有登记,因此,这些房屋自是无法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
3、林木
依据我国《森林法》15条《担保法》34条、42条规定,林木可自由转让、设定抵押
故可以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对象
01、不动产包括存单吗
不包括银行存款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可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02、不动产权证内用途的分类
一、不动产证上土地用途分类
土地使用证分为农村集体使用证(包括宅基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
划拨土地只是给原用地的单位进行了土地和安置补偿,没有向国家缴纳出让金等费用,属于政府无偿划拨给你使用
主要特点是无期限使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
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
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属农民集体的土地由有权批准机关批准转征为国有土地,属于强制性征地行为。
征用是一种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行为,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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