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送达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
4、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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