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大修基金怎么算收入比例的

最佳答案:大修基金是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的,不同的地区,收取的标准可能也会有所不同,都是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当前大修基金大致主要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来进行计算,比例在2%-3%左右。其中首期要缴纳

住宅房大修基金怎么算收入比例的

大修基金是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的,不同的地区,收取的标准可能也会有所不同,都是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当前大修基金大致主要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来进行计算,比例在2%-3%左右

其中首期要缴纳的大修基金根据住宅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配备有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而购房人则是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进行缴纳。

至于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购房人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01、唐山新房维修基金怎么计算

唐山新房维修基金怎么计算

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

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多层(含别墅)50元/㎡(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出入);。

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x比例x面积


02、新房的维修基金具体怎么算

新房的维修基金具体怎么算

  新房契税房屋维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缴纳。

    一、售后公房维修基金缴纳    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电梯水泵基金和街坊养护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

    缴纳标准: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出售人分别交付而组成

  (1)根据市政府发布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

比例为多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

  (2)2001年方案规定:购房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多、高层相同);出售人: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88元,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76元。

  二、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如何缴纳    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账户的建立、以及缴纳时限的规定一般是按如下标准执行的:    1、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2、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


03、房屋维修基金怎么记账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记账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房(小区)时,通常要提取一定金额的公共维修基金并按规定交存当地小区办代管

公共维修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售房时单独开票收取,另一种方式是从取得的售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据了解目前实践中采用单独收取的比较多,而实质上这一款项是代收性质,所以会计上在收取和缴存时都通过上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即可,不需通过企业损益科目。

如果企业确实是另外提取了维修基金,那么这部分费用通常并不能直接对应到特定的成本项目,所以计入费用处理比较好。

税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注:该文目前已废除)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因对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保养、修理、更换等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提取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按两个文件规定精神,应该理解为企业自行预提但尚未使用的不能税前扣除,而是只能扣除实际使用的部分(已支出或移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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