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单怎么做的

最佳答案:一、简单工程结算单怎么写  “工程结算单”标准格式:  1、工程名称和总包单位;  2、施工单位和施工日期;  3、分项工程内容、序号、单位、数量、单价()以及金额;  4、标出备注和合计;  5、施

合同结算单怎么做的

一、简单工程结算单怎么写

  “工程结算单”标准格式:

  1、工程名称和总包单位;

  2、施工单位和施工日期;

  3、分项工程内容、序号、单位、数量、单价()以及金额;

  4、标出备注和合计;

  5、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项目现场负责人以及统计员和预算员签字

  二、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三、工程结算的结算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工程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01、请问如何开结算单

请问如何开结算单

异地住院,需自个人先垫付,后到社保局报销

住院报销比例至少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医疗保险报销: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注: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02、买卖合同结算单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结算单的法律效力

一、买卖合同纠纷结算单的效力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纠纷结算单的效力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这里无法准确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买卖合同纠纷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三、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事实上,如果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就算当事人已经支付了结算款,收款人也应该如数返还,结算单的效力没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详细情况是没办法准确分析的,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有效的证据也不是只有结算单这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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