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通知书

最佳答案: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其他

解决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通知书

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01、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实施办法

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实施办法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

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02、不动产登记发证历史遗留清零方案

不动产登记发证历史遗留清零方案

1.什么是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

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是大同市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即到2022年底,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上证件齐全、产权清晰、已缴清各种费用的房屋要全部完成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实现房屋登记确权颁证清零,并建立长效机制。

2.哪些房屋不纳入本次清零行动范围?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耕地、林地等非建设用地上的房屋;

(3)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和房屋

对于已经纳入清零行动范围的,存在以下情况经市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研究后可以剔除:

(1)违反规划要予以拆除的、不能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的、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或拆迁范围的房屋;。

(2)非开发建设单位(指购房人、房屋现行实际权利人以及房屋已经发生转移,其转移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人)税费未缴清或不缴纳的房屋;。

(3)对于尚未达到销售合同中向购房群众承诺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限的房屋

3.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开展不动产登记时,如何处理?

对于涉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开展不动产登记时,要把为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区分开来,同步推进、同步处置。


03、处遗办处理哪些房产遗留问题

处遗办处理哪些房产遗留问题

1、找到办理主体反映情况

办理主体一般为项目开发商,开发商不在的(吊销、注销或跑路的)请与业主委员会或当地的街道、社区联系,告知相关情况;。

2、由社区、街道向区处遗办汇总相关处遗项目情况,完善资料后报市处遗办审核;

3、市处遗办召集相关部门就项目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意见,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达到房产登记行政许可要件要求后,市处遗办致函登记部门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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