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类型

最佳答案:您好,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理做出专门的系统性规定的法律法规。关于违法建筑的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水法》等法律中,其中行政机关最常

什么样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类型

您好,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理做出专门的系统性规定的法律法规

关于违法建筑的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水法》等法律中,其中行政机关最常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

法律规定不够细化和明确,就给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也滋长了各种各样的违法行政行为

而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能够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同时由于法律原则覆盖的事实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广,原则就能够协调和指引更多的社会关系。

今天,我就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出发,跟大家谈一谈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时的违法情形都有哪些……

一、违反合法行政原则

1.主体无职权

违法建筑主要分为违法用地和违反城乡规划两种类型

(1)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

针对违法用地类违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针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六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

(2)强制拆除的主体

针对违法用地的违法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然而,在实践中,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这样的违建认定、处置文书的主体可谓是五花八门

有的是居委会、村委会,有的是综治办,更有甚者是落款“居委会”盖章“综治办”

这些主体都是不合法的

值得一提的是,街道办事处正在随着政策的调整而逐步被赋予集中行使违建查处职责的权力

但至少截止到2019年4月之前,街道办事处也是没有查处违建的职权的

在街道办与城管执法大队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之前,区、县一级城管执法部门仍应是有权拆违的机关

而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主体通常会是行政机关

通过前面的表述我们已经知道,如果涉及违法用地,就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涉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机关就可以自行强拆。

在明律师代理过的众多“以拆违代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为了方便行事就以违反城乡规划为由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同样为了方便行事,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主体通常就是基层的执行部门,例如某某居委会、某某办公室、某某工作小组等。

强制拆除房屋这样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就由这么小的一个单位作出决定?当事人凭借朴素的法理逻辑,再去查看相应法律法规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就能发现其中的违法点。

2.行为无依据

“以拆违代拆迁”是征收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违法形式,因为一旦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就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并且不补偿。

然而,老百姓住了几十年的房屋不可能说违法就违法

我们经常见到的是以“无证”为由认定违法进而强制拆除房屋,依据就是前面我们提到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只有《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而当事人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早在2008年之前就已建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适用现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还有一种常见的理由是“没有相关合法手续”,这样未指明具体违反什么法律、没有什么手续的,我们可以理解成行政机关文书不规范,也可以理解成行政机关实在是找不出建筑的违法点,就套了个“相关”的帽子。

无论怎么理解,这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表现

当事人对于这样的行政文书,就应当据理力争,万不可听之任之

二、违反合理行政原则

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做到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然而,实践中却经常出现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上没有遵循比例原则的情况,例如可以通过改正、补证、罚款来处理的,行政机关却直接强制拆除了房屋;房屋只有一层被认定为违建的,行政机关却强制拆除了整栋房屋。

2.考虑相关因素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

然而,我代理过的大量案件显示,大多数当事人的房屋都是已经建成并居住几十年,且是其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了该房屋,又因违法建筑的定性而无安置措施,这就会导致当事人失去基本生活保障

这样存续多年的房屋,没有侵害相邻权、没有坍塌倾覆危险,仅仅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强制拆除,行政机关是否将当事人的现实情况考虑在内?还是仅仅将“不补偿”“拆除快”考虑在内?我们是存疑的。

三、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有关行政机关要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强行拆除,需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就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出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自行拆除房屋又不提起法律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其履行

当事人仍然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能根据不同情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自身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这才是拆除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履行的合法程序

实践中,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公告后,行政机关才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强制拆除决定,在作出时点上就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

同时,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强制拆除决定时也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违法情形,例如决定书贴电线杆上就了事、尚在起诉期限内就强拆、强拆前未催告履行、通过断水断电来逼迁、夜里强拆等。

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主体、法律依据都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执行时程序违法,那么行政机关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

因此,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时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实践中,违建处置领域“此一时彼一时”的情况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当年招商引资,敲锣打鼓戴红花请进来了投资者,如今却出尔反尔要以违建名义将其经营使用的房屋拆除且只给予极低的补偿;当初口头承诺帮助建造者办理证件,过后却以各种理由不断拖延办证时间,最终以“新官不理旧账”为由将事情搁置,导致了违建的产生。

显然,无视信赖保护原则,将滋生大量因拆违引发的社会矛盾,最终损害的是无辜的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当地政府的公信力。

我最后想强调的是,法律原则承载着法律的价值,是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综合考虑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更有利于兼顾法理与情理,保证法律秩序与法律价值的统一性和贯彻性

因此,我提示您,在判断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是否违法时,可以参照行政法基本原则来分析,这是在对法律规定不明晰的情况下,比一般主观猜测更为理性的方式。

而当上述这些复杂局面出现时,当事人一定要牢牢记住3点:其一,立即委托专业行政法领域律师,针对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违建认定、处置文书提起法律程序;其二,做好取证工作,将房屋尤其是经营性用房内外的情况客观记录下来,必要时可以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预先评估,以避免房屋突遭强拆后的举证困难;其三,要尽力收集能够证明自己的房屋有合法存在理由的证据,从实体上否定违建认定。

(作者:何焱)


01、农村哪些类型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农村哪些类型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农村的违法建筑很多,有私人建的,也有集体建的,都在集体整顿范围之内

违法建筑的定义,就是违法土地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建设的房屋

按照政策,农村的房屋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且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只要没经过审批而建设的,即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也属于违法建筑。

首先,建设在村庄以外的可以居住或者经商的房屋,大多是违法建筑

第一类是建设在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内的房屋

因这农村住房建设严格控制利用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住房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些土地都是农业用地,如果想建设住房,普通耕地必须办理改变土地性质,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而基本农田要想办理转用,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所以,一些村民因为没有申请下宅基地,而在普通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设的房屋,都属于违法建筑

还有那些打着发展设施农业旗号,在耕地内建设大棚房或者超标准看护房的,也属于改变土地用途,视做违法建筑

这些房屋多数是只经过村里同意,没有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

因为这些土地本身都不是建设用地,要办理手续比申请宅基地难度更大,所以大多没有正规手续,属于临时性建筑

在新一轮农村违法建筑拆除中,这些房大都会被算做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总之,农村宅基地审批,一般是充分利于村内废弃宅基地和闲置土地,不允许向村外扩展

凡是建在村庄以外的房屋,不管是用来居住还是用来经商,往往都存在违规违法问题,只有那些简陋的果园看护防和大棚看护房,一般不会进行拆除。

其次,村庄内部的违法建筑

村庄内部的违法建筑,指农民没有经过申请审批,违法占用村内闲置地建设住房

这些住房即使不违背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也违背建房必须审批的宅基地管理办法

不过,这类房屋如果不超过一户一宅的政策,通常情况下可以缴纳一定的罚款,补办相关手续,不一定非在拆除之列。

如果超出一房一宅并没有审批就建设,肯定是违法建筑


02、怎样断定是否违建

怎样断定是否违建

违建的定义、情形与处理

你好,在征地拆迁中,以拆违拆代替拆迁的做法比较常见,这也就有很多被拆迁人有疑惑了,到底什么是违建,怎么我的房子住了这么多年都好好的,一旦遇到拆迁就成了违建了?下面京平律师从以下三方面对违建进行分析:。


一、什么是违建

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都属于违建。

在征地拆迁领域的实践中,一般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来认定违建

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期的临时建筑都是违建。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也是违建

如果属于违建,那房屋的补偿是比较低,甚至是没有补偿的

二、常见的违建情形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8、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9、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10、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三、违建的处理方式

针对违建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等多种方式来处理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阶梯型的处罚方式,对于违建能够改正的可以不拆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违建如果确实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可见强制拆除权属于违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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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农村林地建房是不是违章建筑

农村林地建房是不是违章建筑

林地和有林地的区别:

1、面积区别:

林业用地面积是指林权证或相关权属证明范围内的面积,有林地面积为已种植林木,且达到郁闭的林木面积,一般情况下,有林地面积要小于林业用地面积。

林地中树木的郁闭度是林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整个林地面积之比

2、用途划分区别:

林地是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土地,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

有林地指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20%的林地

林地中的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20%的天然、人工林地称为有林地

3、地类划分区别: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等6个二级地类

有林地是林地中的一个类型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扩展资料:

中国有林地主要分布:

在西南区、中南区、东北区、华东区的丘陵山地,此四区有林地面积占全国林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为25.5%、20.4%、20.0%和14.2%。

其中以黑龙江省有林地面积最多,有20632.8千公顷,占全国的12.3%

有林地主要集中于中国现有的三大林区,即以国有林为主的东北林区和西南林区,以集体林为主的南方集体林区

这三大林区有林地面积占全国有林地面积的84.3%,森林蓄积量占全国的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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