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

最佳答案: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二次供水的管理办法,各个省份各个城市应该出台了各自的二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是《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仅供大家参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二次供水的管理办法,各个省份各个城市应该出台了各自的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以下是《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仅供大家参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编制的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社会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01、陕西省二次供水相关法律规定

陕西省二次供水相关法律规定

一、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  二、第九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不予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须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投入使用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七、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八、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  九、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

”  十、删除第二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02、二次供水压力罐原理

二次供水压力罐原理

压力罐是利用罐内空气的可压缩性来调节和贮存水量并使之保持所需压力的,所以又叫气压给水设备,其作用相当于水塔和高位水池。

由于它的供水压力是借罐内压缩空气维持的,因此,罐体的安装高度可以不受限制

再加上这种设备投资较少,建设速度快,容易拆迁,灵活性大,自动化程度高,很适宜用于水源充足、供电正常的中小村庄供水。

但其调节水量小,压力衰减快,机泵启动频繁,运行费用高,不适宜用水量大和要求压力稳定的用户

压力罐一般安装在配水泵与管网之间

水泵启动后,即向管网供水,多余的水则贮存至罐内,并使罐内水位上升,罐内空气受到压缩,压力随之增高

当罐内压力达到所规定的上限压力值时,由管道与罐顶部相连通的电接点压力表的指标接通上限触点,发出信号,切断电源,停泵。

用户继续用水,罐内压缩空气将罐内的水压入管网,水位下降,罐内空气压力也随之下降

当降至所要求的下限压力值时,电接点压力表的指标即接通下限触点,继电器动作,电机与电源接通、水泵重新启动工作。


03、二次供水稳压罐的作用是什么

二次供水稳压罐的作用是什么

  二次稳压罐的作用与特点:  稳压罐由罐体、囊式橡胶隔膜、充管阀、放气阀、进出水管、吊装环等组成

  稳压罐在消防中的作用是维持系统的压力

当系统的压力变小达到一.定值时,消防泵就会自动启动,增加系统的压力, 当压力达到指定值时,消防增压泵就会停止,靠稳压罐维持系统的压力。

  一、稳压罐广泛应用于住宅、办公、科研、商业、饭店、医院、影剧院、体育馆等多层或高层民用和公共建筑的生活供水、消防供水;住宅小区、厂、军事设施的生活、生产及消防供水以及由于自来水水压上不去和不能设置屋顶水箱和拆迁改建扩建及已建成的单层、多层、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的生活污水、生产污水、消防供水。

稳压气压膨胀水罐可用于暖气系统,代替屋顶膨胀水箱

  二、稳压罐可代替建筑屋顶水箱、水塔及旧式气压水罐,该设备的主要特点为:  1.罐体为密闭装置,气水不相接触,能充分保证水质不受外界污染;  2.一次充气可保持长期使用,用户不需另外设置充气设备;  3.地面积小、投资省、安装快、操作管理和维修方便;  4.能减弱水量噪音、气蚀、管道阻力和水锤影响,避免了水表空转计量不准的现象出现;  5.省去建筑屋顶上生活及消防用的高位水箱,有利于结构抗震和建筑物美观;  6.灵活机动,安装位置不受高度限制,易于改建、扩建、迁移;  7.能确保用水点和消火栓所需的供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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