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最佳答案:一、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有哪些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一、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有哪些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1、设立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是权利人申请物权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设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变动登记也就是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经过登记而发生效力

经过设立登记,权利人获得不动产物权

经过变动登记,原权利人则丧失不动产物权

其中的变更行为和转让行为使得他人享有不动产物权,而消灭行为则使得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

2、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物权错误登记的错误进行更正登记

现实生活中,由于登记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的错误是有可能发生的

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物权法上采取了更正登记这一程序来弥补发生的错误,所以要允许登记机关予以改正或者当事人申请更正。

3、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由于异议登记后会导致不动产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所以物权法为异议登记的效力设置了除斥期间,也就是说登记记过予以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丧失其效力。

4、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也就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也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要设立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01、什么是不动产转让

什么是不动产转让

  主要是由《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调整。

  但是,对于不动产转让效力的问题,主要依靠的是民法不动产转让理论,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只是未在法条里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同时,对于合同转让,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还不是一回事

根据《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就是说合同本身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成立时即生效,但是,对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情形,即便是转让合同生效,不办理权属登记,并不意味着物权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效力。

比如,一房两卖的情形,一房两卖,两个合同均有效,但一方已办理过户手续,则房屋所有权转移,则另一方可主张卖方违约,即是基于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并非一个概念,在动产转让的情形,已经转让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不动产却并非如此

申明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

  以上分析,供参考

  附参考: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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