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应服务的项目有:
一,物业服务中心前台负责来人来访接待,记录业主来电或亲自上门咨询和投诉事宜,并报楼管处理
二,楼管接到业主投诉应及时跟进处理,当时处理不了的事情要和业主说明原因,待处理完毕要给业主反馈
三,物业工程部负责维修公共区域的供水供电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公共区域的门禁,维修小区的地面道路等
四,保洁部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各楼层楼道的打扫,电梯轿厢抹尘,楼梯扶手抹尘,消火栓等外表除尘,景观水池的定期清洗,地面排水沟的清理、除四害等。
五,秩序维护部负责大门口来人来访登记及进入小区的车辆登记,停车场的秩序维护,小区的日常巡逻,消防隐患的日常巡查,以及小区的治安管理等。
六,绿化部负责小区绿化植物的日常浇水、施肥、修剪、造型、补栽、防治病虫害等工作
七,小区项目经理负责重大事项的指挥和对外(指和街道社区、物业协会、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工作
01、物业是为谁服务的
1.物业到底是为谁服务的?
答:物业是为全体业主服务的
2.业主有权选择物业么?
答:业主有权利选择物业
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后,业主代表有权代表大部分业主的意见要求物业为小区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有权利选择有实力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
3.小区的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小区配套公共停车场,物业有权利干涉吗?
答.在业主没有授权的时候物业无权利干涉,在开发商未交房时跟业主和物业签订临时管理约定,但是这个约定一但在小区业主入住并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后是可以作废的。
4.小区配套停车场物业有权利出租,有权利不让业主进吗?
答.无权,配套停车场归业主所有,如何管理,物业是根据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来管理的,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物业无权出租和限制进出。
最后
物业是业主花钱雇来管理小区的,他要根据全体业主的制度来管理小区,不能违反规定管理,否则业主有权利终止其服务合约。
以上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足之处请多多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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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02、请问物业有哪些权利和哪些义务
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 2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 3 )按合同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 4 )可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 5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建物、设备、设施、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与业主委员会议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 6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 7 )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 8 )定期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 9 )对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 10 )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 11 )其他约定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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