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内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最新

最佳答案:新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本月起施行 ——买二手房对方户口未迁,可通过公安机关“强迁”  省公安厅昨天发布消息,新制定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已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对新规中的亮点

南京市内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最新

新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本月起施行 ——买二手房对方户口未迁,可通过公安机关“强迁”。


  省公安厅昨天发布消息,新制定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已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对新规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多项户口办理手续条件放宽、程序简化


  放宽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且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

取消了原规定对单位必须“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和录(聘)用人员数量的要求

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办理户口迁移创造条件


  扩大投靠类户口迁移范围

《规定》第九十八条,在保留原有市内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投靠情形;第一百零六条,在保留原有市外迁入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军人家属的投靠情形。


  亮点二:畅通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海归落户渠道


  按照国家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精神,《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自主创业和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政策,畅通了上述人员在城镇落户的渠道。

同时,在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城市综合承载压力大的特大城市,可以对上述人员的年龄做出规定,但不得低于35周岁。


  亮点三:明确弃婴(儿)等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

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


  亮点四:增设“强迁”有关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人囗管理支队副支队长于海霞介绍说,在当前相当数量的二手商品房交易后,房屋内登记的原户口不及时迁出,影响现所有权人迁移户口的问题,这也是广大群众反映比较大的问题。

而在以往,根据相关户口规定,居民迁移户口必须要本人来迁,如果原房主把房子卖掉后,就是赖着不迁户口,公安机关拿他也没办法。


  于海霞介绍说,《规定》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论是之后出现的这种情况,还是以前出现的这种情况,都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强迁”。

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居民户口簿以及房屋所有权证明,而迁出户口告知书则是由公安机关提供。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电话、公告等多种方式告知原户口人员,让其于七个工作日内将户口迁出,如果逾期仍未迁出,公安机关则可以启动“强迁”程序,将原登记户口签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

于海霞解释说,原登记户口被“强迁”到社区家庭户后,该户口人员可以自己来申请将户口迁出,落户到新的房产或居住地。


  亮点五:规范公民姓名登记变更


  《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申报户口登记人员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但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或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申报


  同时,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除上述六种情形外,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变更。


01、南京市内集体户口迁移规定

南京市内集体户口迁移规定

第一步,应分清不同类型分别准备所列不同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第二步,当事人可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和被迁移人《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当事人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如何办理集体户口迁移手续?

  按下列办理集体户口迁移手续:

  1、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

  被大、中专学校录取的新生,要求迁出户口的,可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家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2、投靠、调动等原因要求迁出户口的人员

  因投靠、工作调动、购房等情况要求迁出户口的,集体户口迁移手续中规定应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出的《户口准迁证》,同时携带迁出人的《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夫妻有一方是集体户口,以后小孩子户口可以跟着有户口的一方入户,这个不影响的放心

  关于集体户口迁移手续,还涉及以下问题:

  1、工作调动人员

  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可凭组织、人事、劳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通知和迁入单位的户口接收证明,到迁入单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内勤民警发给《户口准迁证》。

  2.“三投靠”人员

  “三投靠”人员是指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人员

“三投靠”人员须凭以下手续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夫妻相互投靠的,须凭《结婚证》、投靠方的户籍证明及被投靠方的单位接收证明;父母投靠子女的,须凭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子女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相关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集体户口迁移手续中这些材料是必须拥有的,否则很难迁移户口;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须凭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父母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子女的出生证明材料。

上述三项由派出所内勤民警直接发给《户口准迁证》

  3、购买房屋并具备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凡在市区购买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拥有房产同时具备稳定性生活来源,要求迁移户口的,凭《房产证》,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材料以及生活来源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单位核章的工资单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发给《户口准迁证》。


02、南京户口迁移手续要办理哪些

南京户口迁移手续要办理哪些

户口迁移办理的手续

一、本人转移户籍,需要先到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等证件材料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在取得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迁入的准迁证。

二、然后本人凭准迁证和上述证件材料,回到本人目前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如果户籍派出所同意本人迁出户籍,会注销本人的户籍,本人拿到户籍资料,再回到落户地区派出所办理上户口手续。


具体办法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法院判决女儿归你的判决书,离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有的是分县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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