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如下
1、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物权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自动失效
2、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
厨房、阳台、储藏室、卫生间这些,都属于非居住空间,即便改造后也不得用于出租,否则可以罚款
此外,自建、违建等空间也不得用于出租
3、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不能驱赶承租人
新规下,房东不得再单方面提高租金,必须得到承租人的认可
其次,即便合同到期,租客不肯搬走,房东也不得采用驱赶的方式,但租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租客不能擅自改造、装修房屋,除非征得房东同意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01、房改税最新政策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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